臺北市將調高非自住房屋稅 以量能課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將調高非自住房屋稅 以量能課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生效。臺北市因應稅法修正,為符合量能課稅,針對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者,依其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徵收率,並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今天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將送臺北市議會審議後,溯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囤屋族10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提高,至於一般屬於自住房屋部分並無影響,希望能改善不動產持有稅偏低的情形。

有關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之修正,主要重點說明如下:(一)扣除自住房屋後,凡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4%,其房屋稅較自住房屋提高1倍,持有非自住房屋3戶以上者每戶之徵收率均為3.6%,其房屋稅較自住房屋提高2倍。(二)政府機關持有之住家用房屋,一律按1.5%課徵,不適用差別稅率。(三)關於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徵收率由2%提高為3%。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財政部已訂定自住房屋定義,規範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使用且供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因此,在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房屋符合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者,最多有三戶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餘之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另法人並無自住房屋的適用,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均適用非自住房屋徵收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臺北市針對非自住房屋訂定差別徵收率,影響較大的對象是,法人及個人持有多戶房屋者。由於臺北市房價為全國之冠,房價所得比又偏高,為促使房價合理,並使稅捐稽徵更加合理,對於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者,按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讓持有非自住房屋較多者加倍負擔房屋稅,增加其持有房屋之成本,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更新日期: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