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重購土地5年內不可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重購土地5年內不可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移轉、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違者將追繳原退稅金額。所謂的再移轉包含買賣、贈與及交換。另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都要依法補繳已退稅款,土地所有權人應留意相關權益,以免被追補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