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過的稅單收據記得要保存5年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繳過的稅單收據記得要保存5年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偶有民眾反應,為何曾經繳過的稅款,稅務局又寄稅單催繳?究竟繳納稅款收據要保存多久,才不會造成日後稅捐稽徵機關催欠時引起爭議?

  稅務局表示,忘了繳納稅款、代收稅款處漏刷條碼銷號等因素,都是導致欠稅的原因,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為避免將來與稽徵機關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稅款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及維護自身權益,請於繳納稅款後,妥善保管收據5年。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