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條件限制以2,400㏄稅額為限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條件限制以2,400㏄稅額為限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本(103)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月20日生效。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財政部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要件,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曾敏琦,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並自104年1月1日起全面清查,針對不符合新法要件者,將恢復課稅或就超過免徵金額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縣至103年5月31日止身心障礙者使用免稅車輛累計數為1萬3千多輛,占全縣車輛數11萬6千多輛比例11.21%、免稅金額1億3,082萬4千元,其中汽缸總排氣量2,401立方公分以上車輛1,600多輛,占免稅車輛比例12.31%;免稅金額2,878萬7千元,占免稅額比例22%。 該局為提升機關服務品質及加強便民措施,與花蓮市公所研商「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並自即日起,除可向該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外,也可就近向花蓮市公所申請收件,延伸服務效能。 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該項免稅時,請記得攜帶身心障礙手冊、車主車輛行車執照、駕駛人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身分證、戶口名簿(身障者與車主及行車執照地址需同一戶籍且具親屬關係者)及車主印章等資料辦理。惟遇有欠稅、罰鍰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仍請直接至稅務局辦理。 民眾依上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時,已繳納當年度全期使用牌照稅款者,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但是,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查有欠稅未繳者,須先繳清歷年欠稅、罰鍰及當年期核准前1日之使用牌照稅,以避免俟後因違規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裁處1至2倍罰鍰。  

更新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