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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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本(103)年6月18日公布,將自同年月20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第7條
增訂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上開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正第28條
修正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