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申報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如已不為使用,仍應依規定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已申報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如已不為使用,仍應依規定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無論為公司或個人所有,如不為使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如公司已經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仍應注意辦理了結或移轉程序,否則,一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規定裁罰。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因此,公司如確已不再繼續營業,其名下之車輛仍應辦理結算及過戶手續,始能證明公司已非車輛所有權人,否則,車輛如有違章情事,其所有權人即難卸責不知車輛使用情形。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