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須具備的要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須具備的要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之一,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戶籍不要任意遷出,納稅義務人若因就業、子女就學或其他原因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否則,縱使實際上仍居住該地作自用住宅使用,也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納稅人,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嗣後地上建物如有供出租、非住家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亦應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