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但不是公眾通行的道路,不能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但不是公眾通行的道路,不能減免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自99年5月7日修正後,私有土地需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地價稅的優惠。換言之,土地即使是無償供公共使用,例如供社區活動中心、公園、綠地等使用,也沒有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若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取得政府機關之證明文件後,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請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