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委建真買賣,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假委建真買賣,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興建房屋如經查明係以購屋者名義申請建造執照,實際卻係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出售,即所稱假委建真買賣,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課徵契稅。

該局特別指出民眾興建房屋,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事關權益仍請民眾注意。

更新日期:201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