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購停車位或增加取得持分者,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請記得於9月22日前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增購停車位或增加取得持分者,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請記得於9月22日前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房子原來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加購買停車位,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為何增加購買停車位持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該局表示:如果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新買的車位是停放車子,沒有出租或作其他使用;或因配偶、兄弟姐妹贈與而增加土地持分,縱使用途未變,但仍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需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方式如下:

1、可透過本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點選網路申報(需有自然人憑證)→地價稅申辦(特別稅率、減免用地申辦)→自住用地;如無自然人憑證的民眾可逕至本局熱門線上服務→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2、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地方稅務(分)局,或親自至地方稅務(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更新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