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表示:未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雖未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但仍屬契稅之課徵標的,應於取得所有權時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報繳契稅時,除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另外應再檢附原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共同向移轉房屋所在地稅務局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所有權人,因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以,所檢附移轉契約書可以不必貼用印花稅票。但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當事人申報繳納契稅後,應將移轉契約書、契稅繳納收據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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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