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始可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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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始可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納稅義務人需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可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地政機關將相關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即主動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免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符合免徵規定,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 前申請,以減輕負擔。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