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明定為第6種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電子發票」明定為第6種統一發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您知道發票有幾種?除了有「三聯式統一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特種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5種外,為擴大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以及配合實務需要,財政部已將「電子發票」明定為第6種統一發票。

  民權稽徵所指出,新修定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將「電子發票」明定為第6種統一發票,另鑒於目前電子發票環境未臻成熟,營業人需較長之時間進行上傳統一發票資訊或載具識別資訊,將原規定之24小時之傳輸時限修正為48小時。又考量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通常係由該買受人接收發票資訊後,再由賣方將該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始完成交付憑證之義務,衡酌實務上買受人對於交易內容確認無誤後始進行接收,所需作業時間較長,因此,增訂賣方營業人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傳輸該等發票資訊予買受人,買受人接收後依規定時限將開立之發票資訊傳輸至前開平台存證。開立人已依前述規定辦理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網路不穩等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於上開規定時限內傳輸發票資訊至平台,係屬情形特殊,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憑證。(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6#325)

更新日期: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