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若變更使用時,納稅義務人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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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若變更使用時,納稅義務人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屋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納稅義務人應於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另如未於上開期限內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因此,房屋使用情形一有變更,應儘速於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亦可避免漏稅受罰,發生得不償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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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