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通行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公眾通行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苗栗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其名下有一筆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道」地目之交通用地,是否可以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道」地目之交通用地,現行雖供公共通行使用,但仍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移轉時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非都市土地「道」地目之交通用地,如屬農業使用之農路,並移轉與自然人,可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檢附該證明書向各所屬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聯絡人:李可勻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