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未作農用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未作農用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須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之適用,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局將農地列為加強清查對象,一經查獲有未作農用之情事,如農舍或農業設施有增建、營業、建物未按使用執照原核定用途使用;建物以外土地鋪設水泥/柏油地面;興建假山、庭園造景;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等,已不符課徵田賦要件,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期)開始改課地價稅。 為讓民眾明瞭,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舉出一則不符農用的改課案例:林先生在自有農地上興建領有合法使用執照-農舍及溫室,但事後農舍設立營業商號並供作住家使用,溫室則作非農用之倉庫使用,其餘空地搭蓋車庫、種植草皮及擺放各式各樣盆栽案經稅務局查獲,將整宗土地改課地價稅。 該局特呼籲納稅義務人,若農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