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移送執行可至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補發繳款書繳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遭移送執行可至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補發繳款書繳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欠稅被移送執行,經執行分署寄送傳繳通知書,收到後不慎遺失,要如何繳納該筆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如為營利事業則為營業處所)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轄區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欠稅人若不慎遺失傳繳通知書或逾傳繳通知繳納期限,可就近洽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補發,於補發繳款書當日赴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後,將繳款書收據聯傳真至原移送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辦理結案,以避免遭執行分署進行其他強制執行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補稅之繳款書時,應儘速於限繳日期前向公庫繳納,如逾期仍未繳納,經國稅局移送執行分署執行者,請於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依限繳納;若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應納金額未滿2萬元者,可至附近四大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 徵收科吳玉珍,電話:04-23051111轉8325)。

更新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