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金融業營業稅稅率,挹注國庫健全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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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金融業營業稅稅率,挹注國庫健全財政

(臺中訊)政府為推動財政健全及落實賦稅公平之稅制改革,已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適用稅率為5%。
財政部為解決本土性金融風暴,在88年7月將金融業專屬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調降之3%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作為沖銷逾期債權及提列備抵呆帳之用。且自91年起,將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挹注各項金融準備金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銀行業總體逾期放款比率已達歷史新低,且近年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獲利提升,政府對於體質不良之金融機構扶植成效顯著,財政部爰參考國際間提高銀行業稅負回饋政府之作法,並回應國內各界提高金融業稅負之呼聲,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適用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銀行業、保險業其餘銷售額及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銷售額,仍維持現行規定。
該局指出,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恢復為5%,每年可增加稅收充裕國庫,促使財政穩健,可提高公共投資建設,帶動經濟發展,健全財政、利民福國,落實公平正義。而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現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仍維持專款專用,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以提升準備金之運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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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