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占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占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楊先生持有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原係免徵地價稅,稅務局清查時發現該筆土地已被旁邊住戶占用作汽車修理廠使用,最近收到補徵地價稅繳款書,表示自己並未允許任何人使用這筆土地,而且他長期居留外縣市,並不知土地已被別人占用,不應改課地價稅。     該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分離,可以免徵地價稅。稅務局查核土地係依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核定,如作其他使用即應改課地價稅,不能以不知情為理由,要求免予課徵地價稅。如土地確實被占用,得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提出申請辦理分單手續,但占用人如有異議,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稅。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

更新日期:20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