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原使用收銀機發票之零售業改用電子發票可繼續享受營利事業所得稅降低純益率之優惠」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鼓勵原使用收銀機發票之零售業改用電子發票可繼續享受營利事業所得稅降低純益率之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本(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該分局特別呼籲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尚未改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使用,以利繼續適用獎勵措施。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