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農地買賣,善用農業使用證明書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2年內農地買賣,善用農業使用證明書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臺南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2年內出售與自然人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排除課徵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農地在持有2年內移轉,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開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維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