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申請要趁早稅款繳納比較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申請要趁早稅款繳納比較少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出租供人營業使用,如果承租人退租後預計收回供住家使用,記得要辦理使用情形變更,就可以少繳點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當原作非住家使用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當地稅務局或分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因為房屋稅之計算方式是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改按新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才可減輕負擔,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