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准自用住宅稅率土地,因戶籍遷出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准自用住宅稅率土地,因戶籍遷出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查獲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設籍,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於戶籍遷出時之次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貼心叮嚀:納稅人於戶籍遷移前應妥善規劃,至少應有土地所有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保留一人之戶籍登記於該地,以免因不符自用住宅規定而遭補稅裁罰。

若您仍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