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土地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可否在土地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於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期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徵收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惟係以該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應負擔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又於買賣土地時,如雙方當事人約定按月分擔繳納交易年度之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換言之,地價稅不管約定由誰繳納,該筆土地地價稅稅單之納稅義務人仍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