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小心被移送強制執行扣押薪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未繳小心被移送強制執行扣押薪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於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傳繳通知,逾期仍未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會核發執行命令向欠稅人服務單位扣押薪資,最高可以收取全部薪資的三分之一,直到欠稅繳清,才會撤銷執行命令。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請儘速繳納,如果逾期繳納,除被加徵滯納金加重負擔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將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薪資及其他債權等可供執行之財產,列為執行標的,如此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也會受損。

更新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