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如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如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法第1148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及第1161條:「繼承人違反第1158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即繼承人違反催告及債權償還程序而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損害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仍應負清償責任,且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該局又表示:繼承人依民法規定對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債權應按受清償之順序償還,而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若繼承人已依規定償還債務,嗣後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補稅通知時,須提出已依民法催告及債權償還程序辦理之證明,始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適用,如無,則仍有繳納被繼承人稅捐之責任。

更新日期: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