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移轉後,是否需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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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移轉後,是否需重新申請?

(臺中訊) :梧棲紀先生受贈取得1筆自用住宅用地,特別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贈與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4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