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前自動補報繳印花稅,免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查獲前自動補報繳印花稅,免罰

王小姐得知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自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展開10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電話詢問她最近標得的政府工程應如何繳納印花稅才不會受罰?

西區稅捐處表示,凡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不動產移轉契據及承攬契據都應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並註銷,才能交付使用。王小姐承攬政府工程所訂的契約,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果稅額較大也可以至稅捐處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省去購買、貼用及註銷稅票的麻煩。

該處進一步說明,未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但納稅人如果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實施檢查日前自行補繳所漏稅款者,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而僅須就補繳稅額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民眾如有印花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印花稅服務專線07-2293151分機237洽詢。

更新日期:201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