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若變更,請於30日內儘速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使用情形若變更,請於30日內儘速申報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收到103年房屋稅繳款書,看到房屋仍課有營業用稅率房屋稅,質疑原經營的餐飲店,已經關掉一年多了,為什麼稅捐機關沒有主動將房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申報之義務,民眾於自有房屋開設餐飲店,若因故不再營業,應於辦妥停業或歇業登記後,於30日內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便儘早改按較低稅率計課房屋稅。

該處提醒民眾,目前房屋供營業用之稅率為3﹪,住家用稅率則為1.2﹪,兩者相差距2.5倍,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應在30日內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
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
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