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加工品,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銷售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加工品,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購進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經加工後銷售者,即未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銷售額免徵營業稅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另切勿因買受人主張無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之需要,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籲請各銷售農、林、漁、牧產品之營業人,如產品有變更原始性質、經機具瓶裝固封或與其他貨物、勞務併同銷售等符合加工定義,而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或未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電話:04-22612821轉308)

更新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