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放款收取利息所立之憑證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金融業放款收取利息所立之憑證應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金融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信用合作社等)辦理放款業務收取利息,不論收取現金、票據或自存款帳戶撥轉,均應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收據者外,均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縱債務人不索取利息收據,仍不能免除開立憑證之義務。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金融業辦理放款業務,收取利息開立憑證即屬銀錢收據性質,依規定應由金融業者貼用印花稅票。金融業放款之利息收入,如以當期權責發生之總金額,按期先行報繳印花稅,事後(跨期)發生債務人以票據繳付利息,掣給收受票據之利息收據,免納印花稅,但如有溢繳之稅款,可自次期應納之印花稅額核實計算扣抵。但仍應將以票據支付利息之債務人名冊及其票據影本裝冊保管(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以資料儲存媒體代替),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