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所有權人買回法拍屋,應否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所有權人買回法拍屋,應否申報繳納契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其名下不動產(有保存登記)建物被法院拍賣,為了確保擁有之財產,毅然決定仍由原所有權人(本人)拍定買回,詢問該案件是否需申報繳納契稅?

該分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契稅,其中買賣不動產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的6%,為稅法明定。本案民眾之房屋遭法拍,嗣後復向法院拍定買回其原所有房屋,依財政部91/03/28台財稅第0910451382號函規定,其所有權之主體既未變更,非屬契稅課徵範圍,應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更新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