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應依工程總價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應依工程總價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之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數量減少及部分驗收扣款,仍不適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金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照印花稅法第8條暨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1339號通知規定意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如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依照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俟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或退還印花稅。納稅人所訂立承攬契約如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之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依上述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依工程承攬金額貼足印花稅票;至工程結算驗收,工程總價雖有減少或有部分驗收扣款,則屬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其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自始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性質不同,不得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訂立承攬契據時,承攬契據上記載工程總價如已具可確定性,請依工程總價貼足印花稅,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