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各種稅額繳款書(房屋稅單、地價稅單、使用牌照稅單)請依所載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收到各種稅額繳款書(房屋稅單、地價稅單、使用牌照稅單)請依所載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收到各稅繳款書,(使用牌照稅每年4月1日至4月30止、房屋稅每年5月1日至5月31止、地價稅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止)應依所載繳納期限內儘速繳清稅款,避免因滯納期滿未繳納稅捐,而被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執行費外,還會被扣押存款及扣押薪資所得,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各稅繳款書的繳納期限。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經分署核發傳繳通知限期繳納,而仍未繳納者,會核發執行命令就欠稅人帳戶存款進行扣款,若無款可扣,則會另行核發執行命令向欠稅人服務之公司或機關行號就薪資所得扣款,最高可扣款當月薪資所得總額的三分之一,直到繳清欠稅後才會停止執行命令。 納稅義務人若有其他稅務疑義或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