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必要條件之一,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必要條件之一,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除無供出租或營業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如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居住該地,惟無前述親屬設立戶籍,仍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特別提醒民眾,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或有變更用途使用,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事後有遷回戶籍或恢復作住家使用等,請記得需於9月22日前,重新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方式如下:

1、可透過本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採網路申辦。

2、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地方稅務(分)局,或親自至地方稅務(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更新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