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本局又表示:娛樂稅之課徵範圍係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為前提,倘業者僅提供網路虛擬遊戲平台或網站並收取費用,而需由使用者自備電腦資訊設備,始可達到線上遊戲之娛樂效果,其並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本局特別呼籲業者有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者,如尚未辦理娛樂業開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本局辦理,以免被查獲受罰。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