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辦理買賣後仍可申請「契價證明書」供申報所得稅使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辦理買賣後仍可申請「契價證明書」供申報所得稅使用

(臺中訊)時值所得稅報稅月份,民眾常疑惑已出售之房屋要申請什麼資料,可玆佐證出售當時之房屋相關資料,方便供報稅之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買賣房屋後,出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契價證明書」,即可得知房屋買賣當時之相關資料。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於買賣移轉登記後,出賣人如欲申請其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常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為買受人,不符規定,以至於該局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予出賣人,該局建議此時出賣人於房屋移轉登記後為了報稅之需,可向該局申請「契價證明書」,其證明書上提供買賣當時申報之相關資料,可供報稅之用。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請隨時注意相關稅務訊息,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