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辦理清查作業。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辦理清查作業。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3年6月1日起至8月31日展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清查作業。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其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應予追繳。為查核已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規定,將逐筆查核重購土地之房屋使用情形、營業登記情形、戶籍異動情形及租賃所得資料等,一經查明已變更使用,即予追繳其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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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