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已享用「ㄧ生ㄧ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仍有「ㄧ生ㄧ屋」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土地已享用「ㄧ生ㄧ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仍有「ㄧ生ㄧ屋」之適用

(臺中訊)近來有許多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發現多年前已適用過了,詢問申請改按「一生ㄧ屋」(即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優惠稅率規定課稅之條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一生ㄧ次」外,自99年起又增加了「一生ㄧ屋」。但「一生ㄧ屋」規定的條件較「一生ㄧ次」相對嚴格,除了須先前已適用過「一生ㄧ次」外,尚須符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及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0平方公尺等條件。但ㄧ生一屋不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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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