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租約上載明租金簽收紀錄,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若房屋租約上載明租金簽收紀錄,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在龍井區以出租宿舍營生的劉太太來電詢問,簽約時收取保證金及每期租金,未另立收據,僅在租賃合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未另立收據,僅在租賃合約上簽章註明收訖保證金及每期租金者,則該契約具備銀錢收據性質,應貼用印花稅票。所以劉太太的租賃合約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如保證金及每期租金均是以開立支票方式繳納,且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保證金及每期租金之票據名稱及票號,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