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除原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除原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的機器設備於開始營運後,因調整產品線或是產業的景氣變動等因素而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51條及第54條復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除原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列報為當年度的成本或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節省稅金,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曾碧枝,電話:04-23051111轉6212)

更新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