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審慎研議對持有多戶住家用房屋者課徵差別稅率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市審慎研議對持有多戶住家用房屋者課徵差別稅率

臺北市為健全房市,過去做了很多努力,但房價高漲是許多因素共同影響的結果(包括市場資訊、金融、稅制、國土規劃等),臺北市政府近年來針對房屋稅改革積極作為,如規劃調高非自住房屋之住家用稅率,期符量能課稅。為促使房價合理化,並使稅捐稽徵更加公平合理,今日下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臺北市將俟房屋稅條例修正案公布施行及財政部規範「自住房屋」定義後,即修正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並訂定非自住房屋之差別徵收率,初擬修正條文為「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為1.2%;持有非自住房屋,1戶者為1.5 %,持有2戶者為2%,持有3戶者為2.7%,持有4戶以上者為3.6 %。」,送交議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以落實量能課稅原則,增加持有多戶房屋者之稅負。

臺北市議員於總質詢時指出,自然人及法人持有最多戶房屋分別為59戶及673戶,有囤房之質疑。臺北市政府表示,經統計本市自然人持有最多之住家用房屋前10名,其持有戶數由33戶至59戶,大部分為原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取得,房屋樣態為小坪數套房,但其中有2人為近3年分別買賣取得普遍三房型之住家用房屋。惟不管其持有之原因及房屋態樣如何,只要是屬非自住房屋,則依上述本市之規劃,其房屋稅將會改按3.6%稅率計徵,其房屋之持有成本將會增加,相關資料將提供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核其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至於法人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前10名者,其中6名為銀行,2名為人壽公司,及醫院、公營事業各1名。其中銀行大部分是因信託關係而持有,如房屋係依法財產必須強制信託移轉者,其房屋如仍供自住使用,其房屋稅率之適用本市將研議特別認定方式,以免打擊無辜者。另人壽部分則屬資產投資而持有住家用房屋,醫院及公營事業則係供員工宿舍使用,目前尚無所謂的囤屋情形,其餘持有房屋戶數超過100戶者,臺北市政府將進一步瞭解其持有情形,若有刻意囤屋之態樣者,將提供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核相關收支申報情形。

更新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