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如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且查無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按房屋評定現值之固定比例推計所得額課稅。
   該所近期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陳ΟΟ出售其名下台中市房屋及坐落基地,僅依部頒標準申報財交所得,嗣經該所查獲實際交易價額,經發輔導函通知補報並請補繳稅款。惟陳ΟΟ主張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申報及繳納稅款並無錯誤,因此並未依期限補報補繳稅款,經該所依查獲實際交易價額及成本核定補繳本稅,並處以罰鍰。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前年度房屋交易所得且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請儘速依上開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得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湯嵐馨,電話:04-22612281轉210)

更新日期:201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