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已貼(繳納)之印花稅票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疑義或不清楚,歡迎洽詢稅務局及各分局,相關服務電話如下: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3326181分機2447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8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3800072分機106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4781974分機106

更新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