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屬自用住宅用地者,納稅人請勿隨意遷動戶籍,以免遭補徵地價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屬自用住宅用地者,納稅人請勿隨意遷動戶籍,以免遭補徵地價稅及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在查核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常發現民眾常因就業、讀書、選舉等原因將戶籍遷往他處,雖然實際上仍居住在原地,但是還是會喪失適用優惠稅率之權益,因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歸類,自用住宅用地被補稅處罰的原因大都為:1.全戶戶籍遷出2.原設籍人往生,戶口內沒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3.房屋供營業或出租。4.設籍人為兄弟姊妹(旁系親屬)。5.房屋非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優惠稅率是由納稅人自行申請適用之權益,自應有遵守法令規定之義務,所以,納稅人若有以上所述非屬自用住宅任一種情形時,依照稅法規定,是要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人,要好好把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自己節省一筆支出;已適用優惠稅率者,也要留意戶籍情形,若萬不得已要遷徙戶籍或房屋有供出租、營業使用時,也要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遭補稅及處罰,造成荷包大失血。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7748826、7748818(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201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