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02年度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102年度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應於辦理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外,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雖於5月底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產業創新之規定,但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填報適用投資抵減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該局,是未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嗣後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研究發展活動具高度創新,公司重新主張增列投資抵減稅額,惟因不符前揭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且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補正,該局乃不予受理其抵減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年(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截止,公司如有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規定者,請記得把握申請及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21

更新日期: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