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經法院拍賣,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則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其中一方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此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得由債權人提出代位申請。

當事人可於拍定後檢附鄉、鎮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動提出申請,最遲應於收到稅捐機關輔導不課徵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若土地於「拍定時」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縱然於拍定後申請分割出未作農業使用部分土地,或補辦地上違章建物使用執照,據以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不符合「移轉時(即拍定日)」作農業使用條件,應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