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請物權登記之建物,訂立移轉契約,可免貼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申請物權登記之建物,訂立移轉契約,可免貼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但民眾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嗣後讓與人雖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交付而歸諸受讓人,但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屬於前揭「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
  稅務局並提醒大家,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外,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嗣後移轉亦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此類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不需貼用印花稅票。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