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能否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能否分期繳納?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因失業後經濟狀況困難,來電詢問有無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辦法?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除前述原因以外,如因失業、經營虧損致財務調度困難等因素,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尚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