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設備數量變動時,須重新申請核定娛樂稅稅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營卡拉OK、電動玩具、小鋼珠、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及網路電腦遊戲等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均屬娛樂稅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課稅範圍,經主管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娛樂稅業者,娛樂設備數量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申請重新核定娛樂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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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5/08